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77条(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一)、实施细则
1. 自通知日前10个交易日,本所停止受理与客户及会员的订单申请;
2. 1. 禁止交易者任意连续12个交易日的期货交易订单。
3. 24个月,本所将停止受理与客户的订单申请。
4. 如对于客户的订单无法保证收到交易所处理,本所将暂停受理与客户的订单申请。
5. 如对于客户的订单不能保证收到交易所处理,本所将暂停受理与客户的订单申请。
(二)、实施细则
1. 禁止持仓超过3个交易日,并且最近12个月内,具有T+0交易持仓;
2.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持仓超过3个月,但持仓量超出3个月的,经交易所处理,交易所将暂停受理与客户的订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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