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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期货交易的种类:现货合约,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成交的实物商品或金融资产。
现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二条 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是标准标准化的商品。
第三条 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该标的物的质量等级由交易所担保。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按规定在合约到期前调整,交易所负责对这只标的物进行保证金收取。
第五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在期货合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到期后通过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对冲或解除履约责任。
第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 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
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按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计算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割月份调整为12月份合约的交割月份,在交割月份进行逐批交割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按照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结算价。
第八条 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每一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调整和调整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条 期货合约在每个交易日内的成交量最大、连续合约成交量最大、成交量与持仓量之间的相关性最高。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调整和调整各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调整各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同时调整各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调整各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调整各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