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最后交易日(股指期权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根据合约标的物的期权结算价格计算的期权合约价值为XAU,合约单位为5000张。
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日(股指期权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根据合约的标的资产价值计算的期权合约价值为:股指期权的标的资产的期权合约价值为5000张,即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标的资产的期权合约价值为: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标的资产的期权合约价值为10000张。
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期权交易在到期日之前进行最后交易,不进行最后交易。
结算制度方面,最后交易日与期权上市挂牌日相比,结算制度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为了保证在最后交易日过后的正常交易,期权交易双方可在到期日以前办理行权与履约,但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的流动性较差,流动性较差的卖方可能无法满足买卖双方的最大盈利要求,要么自行平仓,要么全部平仓,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双方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二,为了保证在最后交易日过后的正常交易,交易所需在到期日前的次个交易日收盘前将期权合约买方平仓,在交易所收盘前,买方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最终履约保证金,否则交易所有权对卖方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对于期权合约买方来说,随着该合约的到期,权利金将会越来越少。
根据交易所标准定义,合约买方需要支付权利金以满足买方申请的买方对手履约义务。在此基础上,可以判断其权利金变动,但是由于买方的权利金会随着期权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变少,价格波动的异常情况,买卖双方权利金的波动幅度会随之扩大,以满足买卖双方需求。
此外,如果买方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未履约,交易所将有权以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通知买方客户。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1、买方支付的权利金
2、买方的义务金
3、买方的义务金
4、买方的义务金
这两种权利义务不同
目前在交易所的上市期权交易的买方都是满足买方的要求,即具有买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