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变更登记时间(股指期货开始日期)
具体来看,《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股指期货恢复交易后,应当在股指期货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进行股指期货交割结算。
此外,第十三条规定,当某一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经交易所同意,可以通过交割时点的适当时间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合约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手续费、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7%,交割月份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10%。
(二)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手续费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合约价值的万分之0.23,交割月份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7%。
(三)手续费
股指期货合约的手续费为合约价值的万分之3.45,交割月份的交易手续费为合约价值的万分之1.55。
(四)交割日、最后交易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合约交割月份: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
(二)交割方式:标准交割品级: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等级的标准等级商品。
(三)仓单交割
仓单交割应当在仓单注销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提出注销申请。
(四)标准仓单注销
标准仓单注销期限由交易所规定,注销交易所规定。
持仓限额规定
持仓限额的标准为: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不超过总头寸的10%。
2.交割日
期间,交易所按规定将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
客户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仓单持有者须按标准仓单注销日的当日结算价办理交割事宜。
客户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登记、注销和转让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