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割规则(股指期货交割规则是什么)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的内容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并同步修订。第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三条 会员不得通过交易所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者,但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已获批准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第四条 交割单位、手数及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方式和交割方式符合交易所规定。第五条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指引的要求,在交割月份内,卖方应当提交交割申请。第六条 经期货交易所认可的客户可以免于交割,但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质量等级要求,客户在合约到期前的第三个交易日仍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提出交割申请。
第二章 交易所品种交割质量标准
第三章 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
第四章 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八章 实物交割制度
第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章 交割实物交割制度
第十一章 交易所交割方法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交割实物交割制度
第十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六章 稽核管理
第十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九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章 大额持仓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章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章 交割代理制度
第三十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章 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席位、指定交割仓库存管银行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交割代理业务。